缺联手反腐机制:医疗腐败毒瘤肆虐全球(三)
缺少反馈协作机制
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推进,跨国医药集团在海外向当地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,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
按照1997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《禁止在国际商业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》,任何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公司假如在成员国行贿被判罪,在他们本国也是要受到惩罚的。问题是,还有不少国家没有加入这个公约,缺少一套联手惩治腐败的反馈与协作机制。
2005年5月,美国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,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。DPC在天津的分公司———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.3万美元的现金,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。DPC公司因此违反了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的《反海外腐败法》,该法严禁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。因此,在DPC官方网站上,DPC公司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,同意向两者分别交付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,此外还要付出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,总计超过480万美元。
由于医疗卫生事业腐败无孔不入,致使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也未能幸免。这主要体现在各种援助资金不能全部、及时地被用于购买急需的医疗设施,救助继续治疗的穷人们。
在伊拉克重建进程中,总造价约为66万美元的希拉市中心医院医疗设施重修工程,还没有开工的时候就已经自动停止了。在哥斯达黎加,负责健康保险的官员鲸吞了芬兰援助的专款900万美元;一笔援建一个医院的款项,其中高达40万美元被贪官私分。在柬埔寨,多年来国外在医疗卫生方面援助不断,人民健康指数不升反降,因为这些援助款项都被部分不法官员变为私有。在肯尼亚,1999至2002年间,用于建造国立医院的费用在采购过程中被贪污了1200万美元……
正如报告还指出,在全球每年近3万亿美元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中,存在着大量的贿赂和欺诈,从暗地里的偷偷摸摸,到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,再到贿赂官员,以名正言顺的理由来扭曲公共健康政策,贪赃自肥等等。
信息来源:法制日报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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